讲座回顾 | 张翔:民法人格权规范的宪法意涵

发布日期:2020-11-07    浏览次数:

1022日晚,“民法人格权规范的宪法意涵”主题讲座在我院105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讲座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教授主讲,我院秦小建教授主持。

张翔教授从部门法的宪法化以及交互影响、民法人格权勃兴的宪法背景、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民法表达、人格权编若干规范的宪法原理、人格权规范适用的合宪性考量五个方面展开自己的学术主张。



张翔教授认为,宪法上的人权、人格尊严、社会主义原则,是民法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基础,也构成人格权条文解释的背景规范。2004 年,我国《宪法》修改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宪法的人权条款是一种新的价值注入,为整个合宪性法秩序提供了新的评价关联。人权条款对于国家立法权构成了一种宪法委托,也就是要求通过立法实现对人的权利的强化保护。这一条款构成了民法人格权保护勃兴的宪法背景,包括人格权独立成编在内的强化人格权保护的立法选择都是立法机关承担其宪法义务的方式。

张翔教授指出,我国《宪法》第1条就规定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原则是我国《宪法》第一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正义、扶助社会弱者是社会主义坚硬的内核,人权和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体现和落实也是对《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和落实。无论是作为宪法实施法来落实宪法对于人权、人格尊严的保护,还是落实取向于社会平衡的宪法价值决定,民法人格权保障的勃兴都体现了公私法之间打破壁垒走向融合的趋势,《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规范体现了浓厚的公法色彩。



张翔教授以基本权利冲突为视角谈了人格权规范适用的合宪性考量。宪法精神在法秩序中的贯彻,不应只体现在立法对宪法的具体化层面。立法任务初步完成后,在接下来的司法适用中,需要继续对法秩序作合宪性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众多条文,蕴含着基本权利放弃、基本权利冲突、良心自由保护等宪法原理。民事法官在对人格权规范的解释适用中,负有作合宪性考量的宪法义务,特别是应参酌不赋予任何权利以通常优先地位”“实践调和”“基本权利的最优化”“合比例性等公法原理,在涉及基本权利冲突的人格权案件中作出妥当权衡。此项教义学任务需要民法学与宪法学的良性互动。

秦小建教授总结认为,张翔教授的讲座为我们带来了诸多共鸣,而共鸣源自于某种感同身受的困惑,而困惑则源自于从某个单向的视角来探讨问题的局限。在这个意义上,张翔教授的讲座可以说是为大家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启发,即如何通过宪法和部门法的交互影响、如何在宪法和部门法间往返穿梭,从而深化对某个问题的认识。柯岚教授和王干教授参与了讲座,发表了自己对本次讲座的感受。张翔教授精彩的发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让大家收益颇丰,同学们用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张翔教授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