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峰 从多元文化主义到多民族联邦制:阐释与批判

发布日期:2021-03-07    浏览次数:

作者简介:杨立峰,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政治学,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0年第12期。

当今世界,大部分多民族国家内部都存在程度不一的“认同危机”,面临着公民团结、政治整合和国家统一等一系列重大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多元文化主义思潮的兴起,西方一些理论家发展出一种多民族联邦制理论,主张以民族联邦的国家结构形式包容少数民族的差异性和独特性,试图做到既能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和自治要求,又能维护国家的统一。这一主张在国外政治理论界得到了广泛的回应,产生了较大影响。在现实政治中,一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政治精英也努力推动国家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深刻影响了相关国家的政治进程。那么,何谓多民族联邦制?它是如何证成的?实际表现又如何?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以期对人们认识多民族联邦制有所帮助。

一、何谓多民族联邦制

多民族联邦制是以经典联邦制的理论与实践为基础发展出来的一种国家结构理论。简要来说,联邦制的基本原则是自治与共治相结合,主要特点是在中央政府与邦、省或州这样的次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权,使两个层级的政府各自对特定的问题享有真实的主权。《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把联邦制定义为“一种区域政治组织形式。它通过其存在和权威都各自受到宪法保障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而将统一性和地区多样性同等纳入一个单一的政治体制之中。这种组织形式的独有特色是权力至少在两级政府中进行分配,统一性和地区多样性并存不悖”。从历史上看,联邦制有两种产生方式,一种是原来的单一制国家进行地方分权形成联邦制(如比利时),另一种是对原来独立的政治共同体进行整合形成联邦制(如苏联)。

多民族联邦制针对的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多样性,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民族矛盾和国家统一问题。主张多民族联邦制的学者指出,多民族国家原则上应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且联邦单位的划分和国家权力的分配要保证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能够实现某种程度的自治。这里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联邦单位的边界划分问题。对此,一些学者主张,如果各民族聚居地的界线清晰,就按照聚居界线划定边界;如果相对比较分散,则按照一个区域以某个民族为主体,使之成为公民多数的原则划定边界。因此,多民族联邦制就是“通过创立一个省或邦(或几个省或邦),使少数民族能够在其中形成明确的公民多数,并能够在其中行使一些主权权力,以此包容少数民族的自治愿望”。它的基本特征在于,尽可能按照民族聚居的边界划分联邦单位的边界,并保证其享有真实的自治权。本质上讲,这种联邦结构所实现的不仅是经典联邦制所要求的区域分权,更是民族分权。贯彻多民族联邦制至少需要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首先,国家在宪法和政治上要明确且充分承认国家的多民族性;其次,要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有效保证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最后,国家的运行及其改革进程要由各民族共同控制。综合来看,多民族联邦制是一种为多民族国家协调民族关系和管控民族矛盾而设计的制度理想,试图通过相关制度安排,既保证各个民族享有实质性自治权,又确保他们能够参与中央层面的决策,实现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的较好结合。

对照多民族联邦制的定义和特征,加拿大、比利时和印度等国较为接近这种制度理想。与多民族联邦制相对应的是区域联邦制,如澳大利亚和德国。在这些国家,自治邦(州)的划定主要考虑的是地理和历史等因素,这样的邦被称作区域邦。当然,有的国家既有民族邦又有区域邦,而民族邦的自治权相对较大,这样的制度安排被称作非均衡联邦制,如加拿大。

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基础和路径出发对多民族联邦制进行论证。其中,高举多元文化主义旗帜的“加拿大学派”可谓独领风骚,其特点在于努力为多民族联邦制奠定更为坚实的政治哲学基础。“加拿大学派”采取两种方式论证多民族联邦制:首先,在规范层面论述多民族联邦制是实现人类基本价值的应然选择;其次,在现实层面论述多民族联邦制是多民族国家可用来协调民族冲突和维护国家统一的一个有效甚至唯一的选择。这两种论证相互支持,构成对多民族联邦制的有力辩护。

二、多元文化主义对多民族联邦制的规范性证成

作为“加拿大学派”的领军人物,威尔·金里卡的论证是迄今为止对多民族联邦制最为系统也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证成。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政治理论界,多民族联邦制被视为哲学多元文化主义的对应物,而且实际上就是由多元文化主义的教父——威尔·金里卡——所强力倡导的”。

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是对自由民族主义的深化和发展。自由民族主义试图用自由主义包容民族主义并使之温和化。虽然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在传统上相互对立,但自由民族主义者想要证明,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并非不可调和。他们的主要论证策略是把民族看作一个文化实体,进而以民族文化为中介,把个人自由与民族认同联结在一起,从而证明习得并认同一种民族文化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

与自由民族主义者一样,金里卡肯定文化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他的理论更为深刻和系统。首先,金里卡把自由主义奠基于一种温和的个人自主观之上。他强调人们的根本利益在于实现其“良善”生活,而何谓“良善”生活必须由每个人自主决定;同时,由于每个人的选择都有可能犯错,所以人们也应该拥有质疑和修正自己先前选择的自由。这种个人自主观是金里卡证成多民族联邦制的基石。

其次,金里卡借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和“基本善”概念,论述文化归属是人们实践个人自主所必需的一种基本善,以此在个人自主与文化归属之间确立一种内在且根本的联系。金里卡指出,个体的自主能力及其实践,只有在一种具体的文化情景——“社会性文化”——中才能得到发展和落实。“社会性文化”是一种覆盖人们全部生活领域的文化,涵盖社会、教育、宗教、娱乐和经济等各个方面,既包括公共领域又包括私人领域,它以一种共享的语言为基础,在地域上趋向于集中。这种“社会性文化”是实现个人自主所必需的,它既为人们的选择提供各种选项,又是人们理解这些选项并作出有意义选择的基础。基于个人自主与“社会性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金里卡宣称,在“原初状态”中,各方都会把文化归属或文化成员身份视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善”。金里卡进一步指出,民族文化是典型的“社会性文化”,是个人自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背景性条件。

最后,在勾画出个人自主与民族文化之间的内在关系之后,金里卡开始论证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他所谓的少数民族是指这样一种群体:他们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有过政治自治的历史,后来才被并入当前的国家之内;在制度上是完整的,拥有一种共同语言和文化,而且具有强烈的集体认同感。像美国的印第安人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人,都属于少数民族。对金里卡而言,一个少数民族从理论上讲与主体民族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独立国族之间的关系,应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处理相互之间的问题。

鉴于民族文化对实现个人自主的根本意义,又由于在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有可能受到侵蚀和破坏,所以金里卡主张,少数民族应该拥有保持自身作为独特文化单位并实行自治的权利。此外,为了使少数民族的“利益和观点得到充分表达”,还应该赋予他们群体代表权,保证他们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中拥有特定的席位。在金里卡看来,承认和保护这些民族权利的最好形式就是多民族联邦制,因为它“允许创立由少数民族控制的区域性政治单位,享有实质性(而且受宪法保护的)自治权力……这种联邦制是由多个地域上集中的民族所组成的……其中各自治单位边界的划定和权力的分配要确保每个民族群体都能够维持自身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治的‘社会性文化’的存在。”而其他群体,如移民群体和宗教群体,由于不具备“社会性文化”,不是民族,因而不应获得少数民族享有的那种自治权。

金里卡的论述表明,他已经放弃了自由民族主义所希冀的“民族-国家”目标,而代之以把多民族国家设计为各自治民族的联邦。因此他批评美国和澳大利亚这些多民族国家所实行的区域联邦制,认为这些国家对自治单位的划分完全没有考虑少数民族的自治要求。在他看来,传统的区域联邦制在包容少数民族方面的局限性越来越凸现出来,因此,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多民族联邦制或者是同时包括民族邦与区域邦的“非均衡”联邦制。

概括来说,金里卡的基本论证逻辑是,由于个人“良善生活”的实现以个人自主为前提,而个人自主依赖于“社会性文化”,即依赖于民族文化,但在国家建构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可能会受到来自国家或主体民族的破坏或侵蚀。因此,为了保证少数民族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就应该赋予他们某些自治权和特殊代表权;与这些权利相对应,国家在结构形式上就应该实行多民族联邦制或者“非均衡”联邦制。

毋庸讳言,金里卡对多民族联邦制的论证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同时,金里卡也为多民族联邦制找到了现实样板,认为加拿大就是实行多民族联邦制的成功典范。在他看来,加拿大在调和各类族群之间的关系方面“为许多国家提供了一种模式”,因为“它显然已经成功地解决了移民、土著居民和少数民族提出的多样性问题,从而使各色人群都能够和平且文明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他还强调,人们应该特别关注加拿大应对少数民族民族主义的方式,因为加拿大是第一个运用联邦制来包容少数民族群体的国家,具体做法就是设立民族省并赋予其较大的自治权。金里卡相信,由于加拿大已经在回应少数民族民族主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因此“加拿大能够为世界提供相关的经验和专门知识”。

三、对多元文化主义的一个哲学批判:文化本质主义

虽然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影响甚广,服膺者众多,但也有不少学者对他的理论进行批判。其中最为深刻的是一种文化哲学层面的批判,即认为这种理论预设了一种本质主义的文化观,而这种文化观既是对民族文化的错误理解,也会产生极其糟糕的理论后果。

本质主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二十世纪的许多哲学家都曾努力去批判和清理各种本质主义观念或学说。长期研究本质主义的格尔曼教授指出,“大体来说,本质主义认为每种范畴都拥有人们不能直接观察到的根本真实或真正本质,这种真实或本质赋予对象以特性。换句话说,按照本质主义,范畴(例如‘男孩’‘女孩’)事实上是被发现的,是自然的,预示了其他属性,而且它们表明了世界中存在天然的间断点或断截面”。从本体论上讲,本质主义并不只是假定事物具有一定的本质,而是假定事物具有超历史的、普遍的永恒本质(绝对实在、普遍人性、本真自我等),这个本质不因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由此来看,本质主义蕴含着强烈的静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维。

就文化而言,本质主义把各种文化视为自然形成的,将其看作世界中一个个有着清晰边界的独立实体,而且认为每种文化都是内在一致的,都拥有自己固定不变的本质特征,因此可以明确地相互区分。因此,有学者把文化本质主义界定为这样一种信念体系:“人类是一种‘文化’本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域性和民族性的),是某种文化的承载者,处于有边界的空间;这种文化定义了他们是谁,并把他们与他者相区分。”这种文化观否认文化间的“界限”是人为建构的,而且往往是为了特定的目的特别是为了政治目的而划定。同时,本质主义的文化观也无视或掩盖了这个事实,“人类的各种身份或认同都是在特定条件下由不同的行为者所共同建构出来的,而且总是——至少有可能——对变化或重新谈判保持开放”。

在对多元文化主义进行反思和批判的过程中,有不少学者指出这类理论预设了本质主义的文化观。有人明确指出,多元文化主义所诉诸的文化观认为“各种文化是相互分离的、固定不变的、不受外在影响的、同质的且内部无异议的”。有人则批评说,“多元文化主义夸大文化的内在一致性,固化那些通常是更具流变性的差异……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并不是表现为一种文化解放,而是一种文化管制”。这些批评都揭示出多元文化主义文化观的本质主义特征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美国学者塞拉·本哈比更是直接针对金里卡的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批判。她集中批判金里卡的“社会性文化”观念以及据此在民族和族群之间作出的区分与不同对待。

首先,本哈比批评金里卡的“社会性文化”观念把集体认同的制度化形式与文化本身混为一谈。在金里卡那里,“社会性文化”涵盖人类全部活动范围,而且既包括公共领域又包括私人领域。本哈比认为,金里卡对文化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他把文化的各种制度形式错误地理解为“社会性文化”,进而把文化与社会拼接在一起,强行把一种文化与某个人类群体对应起来。本哈比断言真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社会性文化”,金里卡的错误观念源于一种“还原论的文化社会学”。它假定各种文化都是一个个可以清晰描述的整体,每种文化都对应一个特定的人类群体,而且对某一群体文化的描述能够得到其成员的一致同意,完全无视现实中的文化与人类群体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这种把文化现象整体化、静态化和实体化的还原论,在社会学意义上显然是错误的,是本质主义的典型表现。与此相反,本哈比倡导一种“社会建构主义”的文化观,把文化理解为一种社会建构产品,强调文化在本质上是对话性质的,是动态变化的。

其次,本哈比认为金里卡在少数民族与族群之间的区分也不成立。金里卡把少数民族定义为文化上独特的、地理上集中的、制度上完整的社会。相比之下,族群是自愿移民的“松散联合”,这些移民群体不是“民族”,也不拥有“故土”。换句话说,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少数民族具有独特的“社会性文化”,而移民群体则没有。本哈比认为这种区分只是一种“描述性的区分”,是在运用静态的客观性标准来区分民族与族群,这种犯有文化本质主义谬误的做法完全忽视了群体认同的流变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些按金里卡的标准属于“民族”的群体可能会逐渐变为一个金里卡意义上的“族群”,如美国当前的波多黎各人就越来越符合族群的标准。更重要的是,金里卡没有认识到群体认同是动态的、可建构的,群体认同会在政治斗争过程中形成和转化,例如加泰罗尼亚认同就经历了从族群认同向准民族认同的重大政治转变。

再次,金里卡也无法证明他对少数民族和族群在权利主张上的区别对待。金里卡对二者的区别对待基于两个理由:一是“社会性文化”对个人自主具有根本性意义;二是只有民族具有形成和保持一种独特的“社会性文化”的能力和动机,所以少数民族应该享有自治权以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而族群不具有“社会性文化”,故不应享有这种权利。本哈比指出,金里卡这个把民族文化整体化和实体化的论证显然掉入文化本质主义的陷阱。退一步讲,即使承认民族文化是“社会性文化”,这种文化具有为人们提供各种有意义的选项的价值,具有为人们提供生活计划所需要的各种要素的价值,那么就可以据此否认移民文化、宗教群体的文化不具备这种价值吗?在本哈比看来,从文化构成个人选择的条件这个前提出发,推论出只有“社会性文化”才对个人具有这种价值,因此只有少数民族应该享有保护自身文化的自治权,是一种对本体论的具体化。更确切地说,就是“把一种关于个人选择与自由之条件的一般性哲学论证,简单粗暴地转化为制度与政策倡议”。这种做法会把一些关键的概念和问题置于批判性考察之外,例如,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文化实践的性质就会受到忽视。

本哈比的结论是,从金里卡的本质主义文化观出发,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令人无法接受的后果:首先,可以据此要求围绕文化认同划出明确且僵化的群体界限;其次,为了管控内部成员资格和确保本真的生活形式,就有必要监管这些群体的界限;再次,会导致片面强调对文化的保护,而不是重塑、改造或革新;最后,由于缺乏对相关文化可能包含的不平等和排斥性实践的公开质疑,还会强化精英对文化控制的合法性。因此,对民族、民族文化、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等现象的本质主义理解,是对真实世界的曲解,在经验上是错误的,在道德上也是危险的。

如果各种民族文化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各种民族文化的特征并非固定不变,各种民族文化对应的成员也并不是完全清晰可辨的,那么,基于保护民族文化的理由来主张多民族联邦制,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合理性。此外,以这些显然与现实不符的错误观念为基础的多民族联邦制设计,也并不会实现其倡导者所追求的保护个人自由、促进平等和政治民主等目标,反而会造成对一些群体的限制、歧视和排斥。由此来看,以金里卡为代表的多元文化主义者对多民族联邦制进行的规范性论证,在理论基础和理论后果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并不能证成多民族联邦制。下面,我们转向多元文化主义者提出的一种更为实用主义的证成策略,即多民族联邦制是多民族国家维持国家统一的一个有效甚至是唯一的选择。

四、多民族联邦制与国家统一

一般而言,任何为多民族联邦制进行的辩护都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说明为什么国家应通过授予少数民族以自治权来包容他们的民族认同;其次,要说明为什么这样一个民族自治单位会选择长期留在联邦国家之中,而不是脱离出去建立自己的国家。正如有人把联邦制理解为一种“将大规模领土聚合在一个政府之下的技术”一样,多民族联邦制的倡议者们也把它描述为多民族国家可用来协调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紧张,维护国家统一的理想模型。

为了证明这一点,一些学者论证说,多民族联邦制是唯一能够包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制度安排,从而为少数民族提供了一个替代脱离的有效选择。他们给出了两个理由:首先,多民族联邦制既能满足少数民族保持自治的愿望,又能满足他们维护自身文化独特性的愿望,因此,少数民族没有必要追求独立;其次,由于各个民族常常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与其他民族处于深刻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中,没有能力做到独立自足,这使得独立往往是不可能的或者是代价过于沉重的。

这些论据显然是或然性的,而且过于乐观。更重要的是,国家结构形式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对国家的稳定统一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千万人的利益,因此,把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主张建基于这样的论据,既不够严肃,也显得不负责任。即使承认多民族联邦制具有协调民族关系、缓和民族冲突的短期效果,人们也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它维护国家统一的持久能力。

首先,多民族联邦制难以保证自治单位和中央政府在享有主权方面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联邦制的本质并不在于中央政府与联邦单位的分权,而在于联邦单位获得对于一些宪法权力的所有权,即获得部分主权。因为在联邦制下,联邦单位对一些宪法权力的享有是排他性的;而在单一制中,无论多大程度的地方分权或多大程度的权力下放,理论上所有权力都属于中央政府。对多民族联邦制来说,联邦的意义就在于保障各自治民族对部分主权的拥有权。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自治民族享有部分主权,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的义务。问题在于,虽然多民族联邦制可以保障各自治民族对于部分主权的权利,但无法真正使他们承担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这个义务完全落在中央政府和主体民族身上。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一些多民族联邦国家进行了中央政府再集权或并未完全贯彻民族分权原则。“多民族联邦制只有在它能够实现自治单位与中央政府在权力分享上的平衡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成功”,但由于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无法平衡分配,权力分享上的平衡也就很难实现。结果就是,要么多民族联邦制只停留在字面的意义上,要么就是无法保证自治民族承担维护国家统一义务的联邦制。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统一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其次,多民族联邦制有利于各自治民族强化本民族指向的政治认同。在多民族联邦制下,公民对本民族的原初情感和文化认同就获得了较强的政治性,成为一种与国家认同相区别的政治认同。由于以共同的语言、文化、历史和风俗习惯为基础,这种政治认同在强度和优先性上很可能超过国家认同。而且在联邦制的框架下,各自治民族的领导人和精英们也会有动机、有能力通过教育和媒体等途径强化这种认同。“一旦族群获得授权,他们的领导人就会利用他们的权力培育垄断性认同……使其他认同难以形成。”这种认同自然也包含对民族世居“祖土”或“家园”的认同,从而会形成认为某个自治区域及其自然资源仅仅属于某个民族的顽固认识,阻碍经济的开发、交流与合作。此外,在某些条件下,出于保护自己民族文化独特性的需求,也可能会引发明显的文化保守主义,助长群体内的排外或仇外情绪,阻碍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对话与交流。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许多人所担忧的国家“巴尔干化”,即国家被分隔为几个小的同质性文化实体或民族实体,各自封闭且相互对立起来。在这种情境下,各民族的成员会把本民族的发展和繁荣放在优先位置,把国家和其他民族置于次要位置甚至视为潜在的威胁。

再次,多民族联邦制可以为民族脱离创造各种所需的制度条件。在多民族联邦制下,民族自治单位拥有明确的领土和较大规模的人口,并获得宪法保障的一系列自治权力。相应地,它们会建立起一整套用于自治的组织机构,包括制定宪法、组建自治政府、选举领导人、设计各类民族象征物、组建警察或民兵之类的武装力量、构建教育体系、创立代表民族利益的各类媒体等等。这些机构显然可以被用于“创造国家”。一套较为完备的自治机构可以降低脱离成本,会大大增加脱离的可能性和可取性。此外,这些自治制度和自治机构可以有效地传递信息,聚集力量,从而显著提升自治民族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制度常常会被民族领导人和精英们用来挑战国家权威,制造藉口鼓动分离。

最后,多民族联邦制也会为民族脱离创造领导集团和积极分子。民族自治单位的设置会产生为本民族利益代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领导集团;民族政党会招募和培养一批又一批本民族的政治精英和政治积极分子,同时也能够持续地进行利益和意志的聚合;民族媒体可以为鼓吹民族利益的意见领袖提供发声平台;民族教育系统也会培养出一代代具有强烈本民族认同的青年人。当时机和条件合适时,民族领导人、政治精英、意见领袖和青年积极分子们就会聚合在一起,挑战国家和中央政府的权威,要求更大程度的自治甚至脱离。

拥有不断强化的本民族认同、完整的民族自治机构和力量逐渐壮大的政治领导集团,是一个民族从多民族国家分裂出去并独立建国的基本条件。而多民族联邦制恰恰会为创造或发展这些条件提供便利,这就是所谓的“多民族联邦制悖论”。虽然它为少数民族提供了一种替代脱离的暂时选择,但它也会“固化和强化各民族之间的差别,并且为少数民族主义者提供脱离所需的各种制度工具”。因此,长期来看,多民族联邦制在实践中极有可能会强化民族分离主义的倾向,并为分离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对国家统一造成严重危害。

五、多民族联邦国家的现实表现

就现实来看,多民族联邦制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可谓表现不佳,与近三十年对它的学术阐释盛况形成鲜明反差。有学者统计了近代世界22个形式上或实质上具有多民族联邦制特征的国家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22个多民族联邦国家中有10个国家由于少数民族的脱离导致了国家分裂,而且不少国家通过暴力方式实现分裂。有4个国家(缅甸、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和俄罗斯)进行了中央政府再集权或并未完全贯彻民族分权原则。1个国家(埃塞俄比亚)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1个国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曾长期处于国际托管之下。剩下的6个国家(比利时、马来西亚、加拿大、印度、圣基茨和尼维斯、瑞士)中,除瑞士和马来西亚外,其他4个国家目前都面临着程度不一的分裂压力。当然,国家分裂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但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联邦的国家结构形式显然难辞其咎。

如前文所指出,倡导多民族联邦制的现实目的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保护少数民族的群体认同,满足其自治愿望;二是藉此协调民族冲突,维护国家统一。然而分析表明,运用联邦制为少数民族的自治提供制度框架,在缓和民族冲突方面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在那些存在深刻分歧的地方,联邦制很可能会加剧冲突,而且会为追求分离的民族提供所需的资源和制度来动员民众支持分裂。就被金里卡当作多民族联邦制现实典范的加拿大来说,可能如巴里所指出的,它的相对成功源于它是一个基本上没有什么历史包袱的新生国家,尤其是它的国土和海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且与它唯一的邻国保持了长久的和平。但这些条件是偶然性的和不可复制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具备。即便如此,加拿大长期存在的魁北克分离主义危机也表明,即使在一个如此幸运且富足的国家,多民族联邦制也没有能够保证加拿大的国家统一安全无虞。

六、结语

客观来看,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决定国家结构形式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大制度方面,拥有的选择空间都是有限的。事实上,许多国家最终采取的制度形式常常是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民族的分布与构成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的确,这些客观因素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但也要认识到,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依然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需要以正确的理论认识为指导。当代西方许多学者以多元文化主义为基础,鼓吹多民族联邦制的合理性和普适性。但多元文化主义蕴含着文化本质主义的谬误,倾向于把民族文化本质化,把各民族利益置于国家之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是重差异、轻融合,重多元、轻一体,重自治、轻统一。而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在尊重文化差异性和多元性的同时,也反对文化相对主义和文化本质主义,认同文化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在主张保护民族文化的同时也注意推动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交融和共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尊重民族多样性和特殊性的同时,也尊重和提倡统一性和一体化。相较之下,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和民族理论显然更为科学、合理,必须予以坚持和贯彻。

历史和实践表明,多元文化主义者所倡导的多民族联邦制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并非如他们所鼓吹的那样有效。我国所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国情、族情相结合,通过长期实践探索、反复比较而做出的伟大创举。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的是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最终目的是“缔造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这一制度具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更需要深刻认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坚定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