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思想研究
区双语教育等具体制度层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部署。可以说,从中华民 族共同体建设的角度把握民族工作,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成为新时期民族工 作思想理论体系的核心理念①,也是党和国家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高度出发,对新时期民族 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
“民族工作要见物,更要见人。做民族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而人是有思想的,正确行动来源 于正确思想,错误行动来源于错误思想。要把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好,要把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抓好,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不行。”② 近年来,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的多元与一体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中的统一与自治关系、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等问题,也存在一定争议,甚至不乏一些错误 认识。正因为如此,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首先正本清源,强调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基 本国情、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并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政治高 度,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若干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与全面部署。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 出,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开展民族识别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的任务已基本完成③; 繁荣和发展各民族文化,要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来做,不能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对中华文化缺乏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的民族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我国民族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与 挑战;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势头和发展低水平并存,国家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和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并存,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④。
市场化给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机遇和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城市化进 程的深入,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公民面临着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的适应问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程度的深入也伴之以涉民族纠纷矛盾的上升。如何在市场化、城市化的大背景下维护民族团结与社 会和睦? 除了继续通过相关举措提高和改善国家投入和援助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成效,还需要加强民族自治地区融入市场经济的能力与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保障,更需要培育和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国家意识、法律平等意识; “民族利益的整合关键在于如何认知本民族的利益,只有在共同体认同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达成共识。而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凝练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 价值共识,这种价值共识可以成为不同民族衡量行为及结果的统一标准,也可以成为各民族实现和谐的基础”⑤。
在后冷战时代,所谓 “民族问题” 一直被视为西方国家制约、分化中国的一张王牌。 “一些国
家的民族问题成了 ‘木马病毒’,西方可以操控其发作的时间、方式、进程,以便他们浑水摸鱼、乱中取胜。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为什么那么 ‘关心’ 我们的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 真是出于好心和善意吗? 我看是醉翁之意不在酒。”① 近年来中国局部地区暴恐事件的发生,即受到部分国家或明或暗的支持,这是对基本人权等国际人道主义价值的公然践踏,更是对不干涉一国内政事务这一基 本国际法准则的公然违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工作是党的核心工作,但意识形态安全、 思想阵地建设同样也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族领域的思想政治斗争,是我们同国内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斗争的前哨战,这场斗争依然尖锐复杂”②。因此,对于后冷战时代这种国家间竞争的利害关系与严肃性,对于民族领域这种意识形态安全斗争的严峻性,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警觉, 也更需要由此认识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于当前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所在。
民族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历史现象,处理民族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高度把握民族工作,厘清当前关于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的一些混乱甚至错误认识,正确 面对和认识新时期民族工作出现的阶段性特征与挑战,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 整体利益视为中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实现 “两个一百年” 伟大奋斗目标进程中凝聚中华各族人民的力量和智慧,这是赋予民族工作以更高的责任,也是新时期民族工作必须承担的担当与使命。
二、历史视野下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机理的阐明
“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任意选择,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③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研究,具有开阔的历史视野,善于运用历史分析国家治理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 与实践问题,阐明历史发生机理,探索历史治理经验,把握历史发展方向。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民族 思想中,历史视野构成了其重要的理论底色,尤其是论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相关重大理论命 题时,更是把这种历史视野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阐述 “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 时,习近平总书记以开阔的历史视野,描绘了我国五千年文化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发 “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明” 这一光辉画卷, “秦汉雄风、盛唐气象、康乾盛世,是各民族共同铸就的辉煌。多民族的大一统,多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④。在强调 “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时,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历史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留下的佳话信手拈来,从赵武灵王 “胡服骑射” 到魏孝文帝迁都变法,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 “八千湘女上天山、三千孤儿入内蒙”⑤。在讲到 “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时”,习近平总书记以 《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中国少数民族 “三大史诗”、列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少数民族的占了 1 /3 等鲜活的素材为例,说明 “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⑥,显示出总书记对中国历史、中华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历程的深入了解。
“对绵延 5000 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
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① 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历代中央政权都高度重视民族事务,也积累了丰富的民族事务管理经验,在边 疆地区治理方面也颇有心得,这些宝贵的治理理念与治理经验,对我们当前民族事务的管理,也有 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历代在民族事务治理观念上,既强调天下一统,又强调因俗而治。这种维护一统而又重视差别的治理观念,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②,对我们当前思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现实问题也不无启迪意义。在鼓励民族地区在 “一带一路” 建设中发挥更大作为时,习近平总书记则引用了司马迁 “夫作事者必于东南,收功实者常于西北” 的说法,指出, “一带一路” 建设, “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地区是个大利好。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边疆开放开发步伐,拓展支撑国家发展的新空间”③,重视西北边疆地区、鼓励各族人民参与到国家治理的宏伟战略之中,这也是从国家治理史的大历史视野出发,对西北边疆多民族地区之于中国国家治 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重要性的充分认识。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许多民族登上过历史舞台,这些民族是如何从多元走向一体,形成统一
的中华民族的呢? 或者说,中华民族这个历史共同体形成的核心机理何在?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 习近平总书记对其作出了开宗明义的回答: “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始终追求团结统一,把这看作‘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无论哪个民族建鼎称尊,建立的都是多民族国家,而且越是强盛的王 朝吸纳的民族就越多。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正统, 强调 ‘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坠’,都是这个大一统的组成部分。”④ 可以说,在中华民族漫长的自在时期中,中国之所以形成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其要旨正在于大一统这个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政治传统。大一统,强 调天下必须定乎一,所以无论是哪个民族建立的政权,都以统一天下、承继中华正朔为己任,视割 据为乱象,视统一为正统,渴望成为天下共主; 中国境内各民族,均视统一为常态分裂为非常,这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打下了共同的心理认知基础; 中华民族历史上的几次民族大融合,均和这种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有关。大一统,淡化族裔色彩、重视治理绩效、强调政治稳定,所以元、清两 个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才入主中原、成为大一统王朝,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奠基、中华民族的凝聚, 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大一统,要求治理者必须积极处理边疆事务、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程度, 而非偏安一隅、唯求自保; 我们考察中国历史上被称为大一统的王朝,莫不是对于边疆事务积极治理、统筹安排,进而有力地巩固了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族裔分布和疆域构成,也型塑了中华民族 繁衍生息的国土家园。可以说,正是有了大一统的制度和理念,中华各族人民才将中华大地视为一 个整体,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也才得以形成、巩固并不断发展。
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经过几千年漫长的 “自在时期”,在近代面对列强入侵、边疆不
宁,进入了中华民族意识觉醒的自觉时期,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也正 是在这一时期铸就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1840 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和亡国灭种的危机把我国各民族命运空前紧密地连在一起。血与火的共同抗争让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
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① 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团结起来,才能真正获得国家独立、人民民主、民族解放。在近代,由于广袤的边疆地区首当其冲面临着殖民者的入侵与蚕食,边疆地区各族 人民,在遭受殖民者残酷的压迫和残害之时,携起手来、共抗外辱,团结一心、保家卫国, “使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团结的纽带更加牢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②。而 1931 年 “九一八事变” 后,整个中华民族更是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各族人民积极参与到全民抗战的洪流之中,中华各族人民也正是在与日本帝国主义这个 “民族之敌” 的殊死较量中,对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命运共同体有了更为深切的体验,铸就了休戚与共的中华民族认同意识。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取得民族解放的根本标志,开启了中华民族发展史的新纪元,现行宪法序言中对于从鸦片战争以来近代中国四件大事的记载,正是用一 国最高政治纲领的方式,对中华民族在近代开展自救自强、救亡图存斗争这段伟大史诗做出的最权 威记载。
“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 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③ 正是从历史视野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中国古代民族事务治理的有益经验、中华民族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核心理路所在、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等命题进行 了创造性的阐明,进而揭示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程中的内在机理: 我们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 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 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④ 这是对中华民族和各民族关系的权威概括,也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机理的深入体察: 正是因为一体是主线和方向,一体包含多元,各个民族才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凝聚为一个坚强有力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而中华民族的不断发展壮大,也是源于多元提供的要素与动力。
三、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华民族发展史的新纪元,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 显然还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进行夯实,毕竟,国家建构不可能是毕其功于一 役的运动战,而是得久久发力、长长用功的持久战。例如,就当代中国而言,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 深入,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族人民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对中华民族 的认同也日益增强,但也不可否认,还存在着一些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因素。一方面, “从整体上来看,中国 56 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不断地交流融合,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杂居,小聚居’ 的分布格局。但在微观层面上,受自然和人文等多重因素影响…… 尚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群众,与其他群体存在程度不同的文化—经济—社会生活—心理隔离…… 在一些区域和部分群体中,国家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力量难以进入,许多现实的社会问题被固化,
狭隘民族主义情绪容易滋长”①。另一方面,在现代化大潮中,一部分少数民族公民进入城市后,由于语言、习俗、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自发迁移进城的少数民族人口往往聚族而居,形成小的文化 相同、习俗相近、互帮互助的社会关系密切的群体,而这种聚居形式又与周围社会形成相对隔离, 使他们更难以融入迁入地社会与当地民众相互认识和彼此认同”②。在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方面的区隔状态之下,共同体成员对于作为次级共同体的民族归属感会得到极大的增长,而对于作 为一体的大共同体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则会受到影响甚至消弭,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也因此 受到侵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交往交流交融、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进行了多次指示,提出了 “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③等重要论断; 并在 2014 年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对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的理念与要旨做了全面阐述,并就在民族工作中如何贯彻 “加强交往交流交融” 进行了系统部署。
第一,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和帮扶。完 善对口支援机制、丰富内涵、创新形式。对口支援要把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帮扶基金大部分要用于 民生、用于基层。各地、各部分要在民族地区缺乏的教师、医生、农技人员方面给予支持,动员社 会力量参与④。
第二,打破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 “瓶颈”,夯实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基础,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与内地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联系。“要面向边疆农村牧区,打通 ‘毛细血管’,解决好 ‘最后一公里’ 问题,全面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通水、通路、通电等建设,为兴边富民打好基础。”⑤
第三,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 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少数民族同胞进入城市,长了见识,增加了收入,带动了民族地区发展,有 利于民族团结。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 ‘关门主义’ 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少数民族进城,要持欢迎的态度,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进了城的少数民族不宜搞分区聚集而居,这个民族一块,那个民族一块。”⑥ 要从一开始就引导好,让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
第四,抓好教育这个民族地区团结、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造就更 多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有用人才。要办好内地高中班,使民族地区来的学生和当地孩子互学互 融、共同成长。要制定激励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民族地区教育事业。
第五,推进双语教育、搭建各民族沟通的语言桥梁。 “在一些有关民族地区推行 ‘双语教育’,既要求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也要鼓励在民族地区生活的汉族群众学习少数民族语言。” 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其更好地实现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 “要积极推进民汉合校、混合编班,形成共学共进的氛围和条件,避免各民族学生到了学校,还是各抱各的团、各转各的圈。”①
第六,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载体。改变单一的 “大水漫灌式” 宣传教育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做 “滴灌”。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要善于运用网络平台, “鼓励有利于密切各民族感情、增进各民族了解的做法,把网络建成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之网”②。
第七,做好民族地区的干部工作。无论是少数民族干部还是汉族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 都要 “以党和国家事业为重,以造福各族人民为念、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学习、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决不搞以民族划线的你你我我、团团伙伙。在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争取会讲少数民族语言、争当民族团结的模范”③。加大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中央机关的干部交流力度,对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大胆使 用,放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当主官、挑大梁,还可以交流到内地、中央和国家机关任职。
加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夯 实中华民族的社会基础。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涉及亿万人的交往交流交融,注定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也会遇到一些反复和争议;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 “持消极论、无所作为”,而是要坚定信心、认识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发展的历史大势,是进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当代中国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社会基础的客观需要。在加强交往交 流的具体实践中,注意方法运用,把握好界限和分寸,不犯急躁病、胡乱作为,处理好共同性和差 异性的关系,“交融不是要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更不是要消灭哪个民族。总的来说,是要尊重 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④。
四、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作用,在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央西藏工作会议上均明确提出 “依法治疆” “依法治藏” 的论断。在 2014 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这一集中体现我国新时期民族工作基本纲领的文件中更是将 “坚持依法治国” 视为 “坚持中国特色坚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的八大内涵之一。他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 “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 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⑥; 要 “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⑦; 要 “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引导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①。可以说,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工作法治化、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已成为做好新 时期民族工作的一个基本准则。
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可以从法治层面,给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坚实有力的制度保 障。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依归,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可以有效增强各族群众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同度,进而增强其作为中华民族这个大共同体成员的向心 力和归属感。法治,强调服从一套普遍适用、可预测、可操作的规则体系的治理,强调依法管理、 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法外特权; 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可以通过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信仰和规则意识、确立作为一个平等的政治共 同体成员的公民意识,进而确立其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这个社会身份的统一性。法治,强调凝 聚共识并以法律这一国家意志的形式载明这种共识,塑造、维系与巩固共同体成员对于其共同体成 员身份的信仰与自豪感,从而以法律共同体的形式,实现政治共同体的整合与凝聚,最典型的即是 各国宪法序言中对于民族制宪权的强调这一典型的 “宪法爱国主义” 的治理术②。法治,必须建立 和维护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没有秩序,人类的公共性活动就不可能正常进行……秩序的存在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最基础、最根本的条件”③; 因此,法治,还可以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一个安定的秩序环境和制度基础。
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需要贯彻民族平等原则、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做到 “两个结合”,坚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维护统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前提,绝 不是仅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忽视国家统一。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 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方向去”④。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 2014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 “自治区戴了某个民族的 ‘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共享建设发展成果。”⑤ 坚持和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民族治理宪法制度,必须深刻把握其与国家统一不可分割的关系。
2014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 重要论述,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的重大理论突破,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事务领域的必然要求,这一重 要论述的落实,必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⑥,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民族事务时,严格适用法律,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树立对法律的 信仰; 法治和人治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是否有法外特权存在,要想确立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面对涉及 “民族” 的法律问题时,坚持 “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 ‘某某民族’ 就犯嘀咕、绕着走, 处理起来进退失据”①。总书记的指示,将 “民族问题” 去敏感化,使我们在处理民族事务时更进一步坚定法治化的信心; 而时间和实践也必将证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对执法机关而言, 是执法和维稳成本的极大降低; 对各族民众而言,也是一种真正的爱护和教育,也必将真正增强各族人民团结和谐、休戚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有 ‘民族’ 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②,因此,对实务机关而言,要正确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同时也要增进普法宣传、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而 “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③,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将法律作为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对社会上议论较多的一些具体政策,要区别情况、准确把握、积极完善、稳妥实施。无论是 修订完善已有政策还是研究出台新的政策,要逐步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尽可 能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④。2014 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边疆民族地区的高考加分、计划生育等社会议论比较多、学界争议也比较大的政策进行了明确定调,提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的政策目标,既符合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又体现了权利保护、平等这些法治的根本要义。一方面,在我国,少数民族群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另一方面,国家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专门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并在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具体制度安排中付诸实施。但是,这种特殊的权利保护和优惠政策,不能违背其立法目的,即平等对待,必须具有合理合法的目的,另外也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虽然大部分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保护,但客观地讲并非所有的优惠政策都实现了其良好的制度初衷,有些甚至成为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自身权利能力提升的障碍⑤。因此,从长远讲,还是要贯彻民族平等、公民平等的宗旨,从而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构筑民族地区公共政策体系。例如,对于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加分问题,“对国家通用语言比较普遍,教育水平大体相同的地区,可以逐步缩小差距,逐步做到一律平等;对语言文化差异较大、教育质量还不高的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应该大力普及双语教育、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外,还是要实行高考加分政策”⑥,也即是说,加分政策是否实行,必须得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对计划生育政策,则情况有所不同,应该更多考虑同一区域、同一城市内不同民族的均衡”⑦。总而言之,优惠政策,必须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必须